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强化管理服务、加强补贴补偿,积极为养殖户搬迁、企业转型解决实际困难。
很多人说自己冤枉,明明有环评报告还被责令停产。怎么才算不影响市民正常生活?根本无法出具一个全国普适的标准。
步子迈得大不大这个其实取决于大家的主观印象,属于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宣传已经到了这个份儿上了,你难道指望着市环保局那几十口子挨家挨户上门宣讲?这两年以来地方官员因环保问题约谈、警告、处分、丢官甚至坐牢的新闻层出不穷。不是他没有责任心,而是他根本做不到。这个阶段不光是严打,还给企业提供了改过自新的机会,允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补办环保手续(按法律规定,手续不全是必须停产的)。现在一些网友讽刺严打抓小放大,不是因为环保部真的不敢动大型企业,而是因为大多数大型企业政治敏感度高,早在去年就把该补的手续补齐了。
危废的范围非常广,各位可以直接百度。大部分稍微正规一些的企业,只是停产整顿:有能力的自己上治污项目,没能力的搬迁到政府指定的工业区集中排污,政府在那些工业区都建了工业废水处理厂。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本次普查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其中,2017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生活污染源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及入海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农业污染源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环保部官员表示,本次普查将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中国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部署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中国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21日对记者表示,本次普查旨在摸清各类污染源基本信息,了解污染源数量和分布状况。中国将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并将于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钢铁、水泥、铸造等重污染行业,要实行冬季错峰生产。有利于强化政府管控,为依法科学推行错峰生产、削峰减排提供制度保障。
《河南省绿色环保调度制度(试行)》明确提出,对全部采用清洁能源的企业,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不再纳入各级污染天气管控清单。为鼓励企业主动实施绿色环保改造,减少污染物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河南省政府日前出台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在环保管控对工业企业实施停限产措施时,将摒弃一刀切,改为差别对待。应急管控和冬季错峰生产政策,更多是以行业来划定停限产范围,没有以企业实际污染物排放水平来差别化对待,不利于调动企业治污主动性,也没有充分体现环保政策的公平性。河南出台绿色环保调度制度,就是要摒弃一刀切,改为区别对待。
河南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这项制度有利于促进绿色改造,倒逼生产方式转变。未来,河南或将绿色环保调度制度从工业企业逐步推广到其他行业企业,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更加强劲的绿色动能。
对通过实施治污设施技术改造,主动实现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时予以倾斜。在污染管控中对工业企业采取停限产措施时,污染物排放达到行业领先水平的工业企业可以优先生产,而高污染单位要限制生产。
按照已有的相关要求,工业企业要在重污染天气条件下实行停限产应急管控结合现有资源建设国家环境监测量值溯源与传递实验室、污染物计量与实物标准实验室、环境监测标准规范验证实验室、专用仪器设备适用性检测实验室,提高国家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水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境保护部门是否立案。五、准确界定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十一)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当前,地方不当干预环境监测行为时有发生,相关部门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现象依然存在,排污单位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屡禁不止,环境监测机构服务水平良莠不齐,导致环境监测数据质量问题突出,制约了环境管理水平提高。环境监测数据是客观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反映污染治理成效、实施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改革环境监测质量保障机制,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
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研究制定环境监测条例,加大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惩处力度。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联网。
重点排污单位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研究建立排污单位环境监测数据真实性自我举证制度。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以及相关部门、排污单位和环境监测机构的责任,加大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力度,严格问责,形成高压震慑态势。
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明确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的记录责任与义务,规范记录事项和方式,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
探索建立环境监测人员数据弄虚作假从业禁止制度。(五)强化防范和惩治。
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环境质量信息。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明确责任,强化监管。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69环境保护举报和12365质量技术监督举报受理范围。(十二)落实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
会同有关部门建设覆盖我国陆地、海洋、岛礁的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研究制定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环境监测活动的管理办法,明确情形认定,规范查处程序,细化处理规定,重点解决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问题。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